赋予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大改革自主权
赋予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大改革自主权
近日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措施》)。9月3日,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。
“《若干措施》赋予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更大的改革自主权,以期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,助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。”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介绍,立足新发展阶段,贯彻新发展理念,《若干措施》在深入调研基础上,有针对性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,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。
一直以来,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,我国推出了一批含金量较高的专项政策文件,拓展自贸试验区的探索深度和广度。在推动高水平市场准入开放方面,自贸试验区推出了全国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,率先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。在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方面,2018年出台了《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推出了53项改革措施,加大赋权力度。在“放管服”改革方面,2019年出台了《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》。在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方面,2020年印发了《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》。在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方面,先后发布六批改革试点经验、四批最佳实践案例。
“《若干措施》作为一个专项文件,将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系列总体方案一起,构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政策制度框架。”王受文介绍,《若干措施》在提升贸易、投资、国际物流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度,以及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等方面,提出了改革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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